俗话说,树大招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随之而来的擦大牌、模仿就来了。近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阳光电脑技术经营部公开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显示,原告华为声称被告阳光电脑科技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未经允许,被告在其店铺内突出使用“HUAWEI”等标志。其维护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的服务,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辩称,其获得了华为娄底公司的许可,且其店内内部有关华为的装修都是华为公司完成的,材料是华为公司提供的,安装、装修都是华为公司派人来完成的,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当庭提出反诉。
法院查明,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说明其所称的“华为娄底分公司”的准确登记名称,且也未与对方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加盟店铺无权再授权其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标,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为被告阳光电脑科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为公司第4924861号“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元等。
那么,商标侵权如何认定?下面请看企服快车知产的小编详细介绍。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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