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企服快车知产了解,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任蒋某从“某棠”天猫旗舰店购入品牌化妆品,未经许可擅自分装并在网络平台上出售,同时在包装上贴有“某棠”商标。
购买了正版化妆品,在自己分装出售,这会侵犯原商品的商标权吗?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判决被告人立即停止侵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某棠”是知名国货彩妆品牌。被告任蒋某通过“某棠”天猫旗舰店购买大量修容、粉底液等化妆品,在未经“某棠”品牌的许可授权下,自己分装所购化妆品,并在分装包装上贴有“某棠”商标,后其将分装小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出售。
“某棠”品牌发现蒋某的行为后,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某立即停止侵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庭上,蒋某辩称,其所出售产品均有合法来源,目前网店已经下架产品小样,没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页面宣传上及所售商品上使用“某棠”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但其在经营网店内出售的涉案商品通过外包装、重量等信息能够辨别,涉案商品与其提供采购发票记载事项并不对应。即便涉案商品系正品商品分装所成,蒋某自行分装的行为,改变了正品商品的外观、包装、重量等,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使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商品,进而“某棠”品牌失去了对商品质量的控制,也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结合蒋某的侵权行为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蒋某赔偿原告8000元。
包装与商品具有一体性,不能分割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蒋某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原告公司生产的正品商品,其仅对重量、包装作出改变,即能够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不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商品的合法取得,须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此处的对应是指商品内容对应,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包装、规格等多种信息,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商品本身。
本案涉案商品为化妆品,其外包装承载着商品的信誉、美誉、辨识度等重要功能,包装与商品具有一体性,不能分割。蒋某未经授权分装化妆品,改变了外包装,无形中降低了商品的美誉度,也使“某棠”公司失去了对商品质量的控制,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