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实为一种公示审查制度,其作用在于弥补商标审查之失。具体是指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有关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认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获准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向商标局提出请求要求商标局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法律行为。
在商标异议程序被启动之后,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商标异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如下:
1、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2、搜集复议所需材料;
3、到法定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4、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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