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吉尼斯世界纪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吉尼斯世界纪录记载了世界上各种有趣的、惊奇的、骇人听闻的、挑战人体极限的各种纪录。早在2000年,吉尼斯公司就将“吉尼斯世界纪录”进行商标注册并于2003年核定注册。而近期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吉尼斯公司的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申请无效宣告诉争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专知识产权提醒,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奇瑞公司以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虽然“吉尼斯”标志已在我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公众大量借用,但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标志已失去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那么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有哪些雷区是不能踩的呢?商专知识产权为你解答。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下列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 比较有名的旅游地也不能用于商标注册。
商标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和经历的事情,商标注册对于申请人来说,注册中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考量。商专知识产权会协助企业进行其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区分和确定,再进行商标查询,从而让商标注册不再复杂。更多详情可在百度搜索“广州商专”,也可以致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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