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圈和时尚圈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有些地方也能够产生共鸣的,比如说——都看脸……毕竟,饮料的包装往往决定了消费者对其的第一印象!
所以在饮料圈也是有“高级脸”的,比如突然变美的农夫山泉,冷不防就走起了充满高级感的性冷淡路线
当然也有一些此去经年都长得比较朴实的脸蛋——亲切得如同东鹏十年如一日钟爱的代言人谢霆锋,永远梳着90年代土酷发型,永远带着邪魅的土酷眼神。
但是朴实也是有被看脸的权利啊!一向在民众眼中长得比较接地气的东鹏特饮,这不就状告了深圳市深晖公司旗下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
在分析案情之前,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审判书里的一些内容,譬如,东鹏公司二审中在答辩称:
涉案专利不是惯常设计,而深晖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也被维持有效。这便是专利无效宣告在实践中常见的一个套路了,为什么会在这一步的时候突然出现提告“专利无效宣告”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专利的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我国专利制度中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因为商标无效宣告的认知经验在先,应该有不少人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在实践中也多数被用于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破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壁垒吧。
然而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吗?
专利无效宣告在实践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实际上,在实践中,很多使用这项制度的情况是被诉侵权的企服快车用其反击专利侵权的指控。
详细来说,即是当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其专利权时,作为被告的企服快车,往往会想都不想就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以此对专利侵权的指控作出反击。
这样做的原因是: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则专利权人自动失去了控告别人侵权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侵权起诉!因此当专利权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后,被控侵权的企服快车往往会采取以下措施:
企服快车面积极应诉,企服快车面则展开证据收集、争取在答辩期内,提交到专利复审委,并提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侵权案件的受案法院发出中止审判的请求,请求暂停审判、等待无效请求的审理结果。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这意味着专利诉讼的时间线又被拉长了,所以啊这招才真的是釜底抽薪,一剑封喉的大套路!
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判定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与侵权诉讼的进度依然是密切相关的。
倘若侵权案件已经得到判决并正在执行判决结果,即无效宣告的决定不再具有追溯力,无论结局为何,侵权案件也不会再有剧情反转了。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专利无效宣告“套路”则是专利权人自己去无效自己的专利!当然不是,这样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 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专利授权后,若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专利文件有问题、需要修改,是可以提出“订正”请求的,比如缩小一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啊之类的。
但我国的专利制度是没有授权后修订程序的,所以,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宣告自己的专利部分无效来实现间接修订,除去有瑕疵的权利要求,以提高专利的稳定性;
2.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即是所谓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
那么如果专利权人能在专利无效制度中能率先克服已知的先前技术瑕疵,让自己提出的无效自己专利的宣告请求失败,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他人便再也无法以相同证据和理由提出无效自己的专利,这便等于是给自己专利的稳定性又增加一重保障。
3、专利权的稳定性是专利价值评估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稳定性越强的专利权,其评估价值会越高。
由于民间知识产权评估第三方机构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依然是人为评价,多少带点主观性,而相对地,已有的国家行政审查程序则比较成熟,通过行政审查程序来从侧面判断专利价值,对其稳定性评价也比较客观。
因此,从专利估值上来,一般会认为被申请过无效宣告但失败的专利,其价值会很高。
所以故意无效自己专利的行为,也很有可能也是出于商业目的。
虽然看起来是自己无效自己专利是有利可图的,但在实践中依然需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的:
1、专利权人无效自己专利,只能是部分无效;
2、需提供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
3、 如果专利权为共有权利,则请求人需要是共有权人;设限的原因首先是因为专利权的放弃是只能全部放弃。
因此,规定无效只能部分无效,可以视为弥补自己专利瑕疵的机会,是放弃这个选项之外的补充。
同时,假如专利已经进行了许可,一旦被全部放弃必然会影响到被许可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的滥用专利无效制度,因此规定无效只能是部分无效。
其次,为什么证据必须为公开出版物,则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自说自话,所以在证据方面必须有所限制。
如果证据是公开出版物,那这些东西就不是专利权人自己能控制的,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请求人需要是共有权人则是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保护范围大小关系技术应用的范围,也就关系商业行为,自然必须考虑全体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
虽然专利无效程序在进行时会因双方为争夺权利而拉锯、死咬,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还需度过漫长的诉讼过程。
但无疑专利无效宣告依然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应用的对抗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
而对各位专利权人来说,为避免侵权案件中仓促应战,对专利无效宣告多加了解还是很有必要的。
毕竟有备才能无患,知己知彼才可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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