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
5月1日后,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自新政颁布以后,朋友圈、自媒体上谣言四起!对很多不明真相的财务人员产生严重干扰。旭诺信息今日特整理出本篇“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进、销项发票处理指南”,内容包含5月1日前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红字以及出口退税相关内容如下:
一、税率变了,进项税额要4月全认证完吗?
答:税率变更,对进项税额认证期限没有影响,仍为360天!!认证后的发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所以,进项税额不需要在4月份全部认证完成!
二、原税率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红字专票发票开具方法不变!!!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所以,蓝字发票上的税率与红字发票上的税率保持一致!
三、本次税率调整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本次税率调整,设置了出口退税率的过渡期间,即以2018年7月31日为节点进行过渡。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过渡政策:
(提醒:后续请关注申报系统及退税率文库更新通知)
1、生产企业:
在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17%、13%)申请退税,在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16%、11%)申请退税。
2、外贸企业
(1)2018年7月31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7%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1%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其他退税率(15%、13%、9%、6%、5%)不受影响。
(2)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
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取得17%、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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