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2014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企服快车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企服快车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12月,财政部网站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企服快车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017年11月,相关部门再次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企服快车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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