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在朋友圈看到一篇这样的文章:《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网一查,发现许多网站都在转发。
然而这不是近期的“新闻”,而是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6月25日刊登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公告》主要是将新个税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句话,的确是提炼自《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但是完整段落是这样子的: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网页截图(部分)
发现了吗?“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财税〔2009〕78号”文件的重申,不是新政!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已经执行了十年!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只是拿出部分段落,将免税条款进行重申而已!
财政部网页截图(部分)↑
这篇文章《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完整引用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但是,公告发布的执行时间是2019年1月1日,不是9月1日。而文章正文里没有对“9月1日”进行任何解释。
小编在此提醒:政策信息,请以政府网站政策原文为准,其他,都可能存在偏差,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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