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员工在某些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时候,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与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获得的这笔补偿费用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税法是这样规定的: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适用税率表如图: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
2019年5月,小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明补偿金30万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万元,小明在该公司工作20年,这笔补偿金应缴纳多少个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为:30000×3=90000元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为:300000-90000=2100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应纳税额为:
210000×20%-16920=25080元
所以,小明取得的30万元补偿金应缴纳个税25080元,由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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