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是中国空间站任务阶段第一艘载人飞船,也是迄今为止中国研制的标准最高、各方面指标要求最严格的载人航天器。
精益求精的飞行任务,离不开背后的一支“金牌科研团队”:航天科技集团六院。
为什么科研对于我国宇航事业的意义非同凡响?我国一直以来在激励科研人才方面又做了那些努力、推广过哪些激励性政策呢?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金牌团队”护送航天员出征太空
有着功勋火箭、金牌火箭之誉的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是目前我国唯一用于载人发射的火箭型号,此前已先后护送11位航天员、5艘无人飞船、6艘载人飞船和2个空间实验室进入太空,每一次任务都是由航天科技集团六院提供动力系统,圆满完成了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载人航天工程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次完整的载人航天飞行,需要品种各样、功能各异、高可靠性的主发动机、助推发动机、高空发动机、姿态控制发动机和轨道转移发动机,功能从运载火箭的主要动力装置扩展到神舟飞船轨道的变换和修正、姿态控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而在发射任务及后续航天员即将开展的系列科研试验中,高质量、高稳定、高安全度的火箭发动机和空间推进系统的研制,就成为了关键中的关键。
创新技术手段助力发动机革新改进
为提高生产效率及产品加工质量,六院7103厂利用3D打印工艺革新传统加工方法,使得发动机可靠性进一步得到提升。
在本次火箭配套发动机16项工艺状态变化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发动机推力室隔板加强肋的工艺改进。
加强肋是发动机隔板夹层内流通通道的关键构件,主要用于保证发动机的燃烧稳定性。
该产品之前采用熔模精密铸造工艺生产,受产品特殊结构限制,生产工艺流程长且复杂,配套设备多且依赖性强,使得合格率和生产效率受限。
相对于长征二号F遥十一火箭,本次发射的遥十二火箭共有108项技术状态变化。
六院11所科研团队在短时间内围绕设计、生产、研制管理以及近年来该型发动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举一反三的质量复查,梳理和提出改进措施,并创新性提出六个百分百确认质量控制措施,不断对发动机进行完善和技术改进。
振动问题是发动机研制过程中的顽疾,一旦出现薄弱环节,就可能会给发射任务埋下隐患。
六院科研团队举一反三,从确保载人飞船发射任务万无一失出发,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对发动机进行技术改进,消除了薄弱环节,减低了振动量级,确保发动机产品零隐患上天。
除此之外,科研团队为了保证推进系统的可靠性,采取了大量的冗余设计,保证发生一次故障,推进分系统仍能照常工作;即便发生两次故障,仍能保证航天员安全返回。
知识延伸:如何在个税方面对科研人员进行激励?
国家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更新迭代。
日新月异的科技革新离不开背后科研人员的辛勤付出,因此,在经济方面尽可能给予科研人员更完善的待遇,是我国一直以来努力的方向。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以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
据了解,《通知》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公告》进一步明确,“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
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根据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为便于单位履行扣缴纳税申报,《公告》明确,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
这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近几年来,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再到制定具体到税收等操作层面的一系列政策,反映了国家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广大科技人员企服快车可为。
政策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
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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