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啦!但我们知道,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与前三季度的计算方法不同。因此,全年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哦。
那么,具体如何分别计算,申报表又如何填写呢?就让贴心的申税小微来告诉您吧!
一、税法怎么说?
根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二、税额怎么算?
(左边为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表,右边为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表)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报表怎么填?
假设小陈2018年度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347601.54元。
1.按原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前9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47601.54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47601.54*35%-14750=106910.539元
配比计算前9个月税款=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106910.539*9/12=80182.90元
2.按新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后3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47601.54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元
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47601.54*30%-40500=63780.46元
配比计算后3个月税款=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63780.46*3/12=15945.12元
综上,小陈年度应纳税额=80182.90+15945.12=96128.02元
反应在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如下图: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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