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二 、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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