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姚洪磊应邀为湖北某风景区题字,但随后该书法作品就被风景区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这样做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据了解,姚洪磊现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理事暨高校分会副主席,其在2011年2月应邀为湖北恩施某风景区开业庆典题字。
随后,其创作了“唐崖·土司江山”6字书法作品,在盖署名章后,于同年3月将作品的高清扫描件电子版发送给该风景区指定员工。
该风景区后来把这几个字作为品牌标志,使用在不同的宣传场合。作为润笔,姚洪磊收到了该景区老总给他的两箱知名品牌白酒。
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没想到,该风景区投资控股的一家公司竟然将该书法作品申请注册成了商标……
经查询,恩施某公司在2013年7月15日首次申请注册了2件“土司江山”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产品上。
2016年7月5日,恩施某公司再在第32类、第33类上申请注册了2件“土司江山”商标;
2017年4月初,该公司又申请注册了“土司江山·土家人自己的酒”酒类商标。
在申请并成功注册前述商标后,恩施某公司旗下子公司卖起了“土司江山”酒。
2019年,姚洪磊在恩施大街上发现印有“土司江山”、“土家人自己的酒”字样的货车,后又于当地一些酒店橱窗看到在售“土司江山”酒,酒瓶上的字样与其当初创作书法作品一模一样。
此后,姚洪磊试图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但对方并未正式解释此事。
2022年初,姚洪磊委托律师启动维权程序。2022年4月26日,恩施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某风景区、酒类受托生产公司等4家企业被起诉到恩施中院。
姚洪磊方主张: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并道歉,仅按照涉案6字赔偿6元即可。
被告方辩称,涉案书法作品是基于旅游区品牌策划项目产生,且当时的原告姚洪磊系该策划团队成员,属于风景区的法人作品,有投资控股关系的恩施某公司享有著作权和使用权。
据悉,本案诉讼期间,某旅游集团已申请注销涉案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下发核准注销通知书,7件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从当年8月1日起终止。被告风景区也进行了类似操作。
恩施中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唐崖·土司江山”、“土司江山”字样,属于涉案作品的复制品。
被告未经作者许可就擅自用于注册商标、酒类产品包装、企业宣传等,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恩施中院判决:原告一审胜诉。被告需在指定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元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
12月31日被告在当地媒体刊登致歉信,却将姓名“姚洪磊”写成“姚红磊”。姚洪磊表示,不接受被告向“姚红磊”的道歉。
注意了!注册商标应用在产品上且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均属于商业使用行为,相关方一定要确定好权利归属,否则就会面临侵权问题,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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