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小龙人公司发现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在第29类“食用油,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猪肉食品,干食用菌,蛋,紫菜,水果蜜饯,牛奶制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小龙人品牌完全相同的“”(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
且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还存在大量抄袭、模仿他人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或显著性极强的商标的行为。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小龙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在接受小龙人公司委托并对福州某贸易公司商标情况进行检索分析后认为:
福州某贸易公司除了大量抄袭模仿小龙人公司的汉字、图形商标之外,还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包括“杨汁甘露”、“保时姐”、“金马祖”、“康味”、“农天山泉NONGTU SPRING”、“CANKLIN”、“HEMERRY”等与他人商标相近似商标在内的七十余件商标。并且在本案之前,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另一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故我司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2年07月15日下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
该条款在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功劳,告诫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出于对商标的真实使用目的而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抄袭、模仿他人品牌,并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共利益,创造良好的商标注册、使用环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