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事项;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载明优先权事项;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载明专利代理事项;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知书中会载明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事项;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后,还会产生分类号等。
“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就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依法对上述专利事项进行更改的程序。
专利著录事项具体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另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行:
一是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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