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一些额外的经济收益,同为无形资产,专利也是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转化为实际的“有形收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写在商标法里的明确规定,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并不是强制要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受其委托的专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从本质上来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际上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要件——尚未有效期限届满,专利权也未被宣布无效,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备案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以及在第八十九和第九十条中分别规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登记簿副本的登记事项以及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内容作为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的公告内容。
因此,无论是否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都不会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可以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许可合同备案只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那么备案后有什么好处?
1、许可合同备案主要是为保障被许可人利益。
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内容才能在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如果不办理备案手续,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倘若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作为被许可人要求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重要依据。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行专利实施合同许可备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许可专利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以及合同信息中的许可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专利许可的地域范围、使用费用、支付方式、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等内容,需要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致。
2、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也可以采用其他合同文本,但是如果采用其他合同文本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其中,合同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务必在专利的有效期内。
4、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期限是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
许可方式是知识产权运营中简单易操作的收益运营模式之一,其本质上属于使用权的授权,与知识产权出售相比,虽然可能交易额较小,但优点是许可人仍保留所有权。但不论是商标权利人还是专利权利人,在进行权利许可时依然需要小心行事,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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