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专利权人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可行,利权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企服快车,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专利的处分权归专利权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但约定了其他专利权人有获得专利使用费的权利。那么专利权人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可行呢?接下来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可行
专利权人与受让人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只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双方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专利权人想要与受让人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是出现了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同时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也是不能随意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受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同时,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企服快车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企服快车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企服快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企服快车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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