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如果我们提交的证据非常有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将该专利宣告无效,如果我们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会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根据《专利法》规定第一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就是: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专利宣告请求人请求宣告某项专利无效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从而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即与专利权根本没有授予一样。
这一点在(1992年)《专利法》第50条(2000年修正后的第47条)作了明确规定。
原专利权人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行为经过无效宣告后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一种情形就是专利不符合授予条件,这种权利没有合法的来源,从授予之日起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虽然经过实质审查和公众异议程序,但是由于文献的漏检、创造性的判断失当以及对公知公用情况了解不够,存在不应授予专利而授予的情形。
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它们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中有些申请很可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是不应当授予专利的。
这种有缺陷的专利权的存在,不仅使专利权人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权利,而且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和误导,妨碍了经济技术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使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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