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范围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为准,申请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无论是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或者是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后所进行的被动修改均应当遵循该规定。
对于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范围进行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专利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主动修改或补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补正应使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说明修改、补正的文件名称、页数、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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