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平衡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如何规避平衡车专利侵权风险,可能是平衡车企最为关心的,下面提供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其实并不是平衡车外观设计专利多厉害,而是平衡车生产厂家缺乏专利侵权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或是懒到全部照抄。
根据ZL20143048695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知,与现有设计相比,其设计要点主要有三处,一是俯视图上的脚踏板设计成六边形的飞机状,二是主视图两边设计有对称的折线,三是左右视图的车轮为旋转风车状。
因此,只要生产厂家,制造平衡车把车轮不设计成旋转风车状,或把脚踏板六边形的飞机状设计成其它形状,完全可以规避ZL201430486958.7号外观设计专利。
因此,笔者建议平衡车生产厂家,以及专利侵权纠纷频发的其它行业,在设计和制造产品之前,很有必要委托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进行适当的专利规避设计。
第二,其实也并不是平衡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代理销售商被告有多难,而是平衡车销售商平时交易缺乏法律风险转移意识,或是平时交易就不够规范。
笔者曾代理的多起深圳企业被告侵害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多数均为销售商,自身并无生产能力。
根据《专利法》第70条,如果销售商不知情或无侵权故意,完全可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是不少企业均因为缺乏法律风险转移意识,交易不规范。
比如,未正式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更没约定知识产权免责条款;或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却给股东个人转账,甚至现金交易,并且没开发票等;进而造成合法来源证据链不完整,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平衡车销售商,以及以及专利侵权纠纷频发的其它行业,一定要签订销售合同,并且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和销售方的账户进行转账,避免向非合同相关方转账或现金交易,最好能开发票。
第三,其实也并不是平衡车外观设计创新有多难,作为平衡车企还应该向竞争对手学习,ZL201430486958.7号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能够起诉如此多家企业,也是因为专利申请时间早,2014年11月26日就提出了申请,并且在车轮和脚踏板上的确也有自己的独创之处,这款产品的别名是“变形金刚”或“兰博基尼”,所以才会引起不少生产厂家山寨制造此款产品。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笔者曾检索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欧盟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但暂未找到相同或比较相近似的现有设计。
另外,也曾在阿里巴巴、亚马逊、京东和淘宝等平台进行检索,也未发现此款产品的在先销售记录。
因此,笔者建议平衡车企或其它行业企业,企服快车面在创新的基础上申请专利一定要趁早,另企服快车面一定要先申请专利后公开销售产品,因为不少企业就先公开销售产品后申请专利而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以上就是平衡车企业规避侵权风险需要注意的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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