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费应当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与专利登记费等一并缴纳。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法规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在第二年度还没有授权,自第三年度起至授予专利权前,为保持其申请的有效性,申请人每年都应当缴纳300元的费用,这就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维持费应当在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与专利登记费等一并缴纳。需要注意的是:
1、授权当年已经缴纳了第一年度的年费,所以这一年不用缴维持费;
2、自专利申请第三年度起至授权当年,无论经过多少年,这几年的维持费一并缴纳;
3、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被驳回而没有授权的,不用缴纳维持费。从2010年2月1日起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将不再收取。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二的尚未被批准的,从第三年度起申请人应当按年度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开始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人预缴。
年度是以申请日为起点计算的。例如:某件申请的申请日为1988.5.12,则从1988.5.12为第一年度,从1989.5.12~1989.5.12为第二年度,从1990.5.12~1991.5.12为第三年度,以此类推。若该申请到1990.5.12尚未被批准,则从第三年度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一次缴纳申请维持费日期为1990.5.12~6.12的一个月内,以后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每年的4.13~5.12的一个月内预缴。
申请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专利法规定应当给予一个滞纳期,但是在滞纳期内缴费的,要加收25%的滞纳金。
申请维持费滞纳期从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之日起算为半年。超过了滞纳期尚未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为了防止申请人万一遗忘缴纳申请维持费而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对在应缴日期以后尚未缴费的申请人,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维持费和滞纳金。这种书面的缴费通知一般在缴日期后2~3个月内发出。申请维持费按照规定可以请求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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