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救济途径,那么,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哪些?专利复审需要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吗?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应如何办理?以下就来解析这些问题。
专利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内容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请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专利复审是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救济途径,因此专利权人应该十分的谨慎,企服快车再次出现差错,在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给您更好的建议以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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