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多发、频发态势。专利产品刚刚上市,就可能出现大量侵权仿制的行为。此类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多为销售商或许诺销售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究竟是怎么回事?
专利法中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从公平角度出发,让销售商在无过错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
二是督促侵权商品销售商积极举证,在诉讼中披露上游供货商,从而找到侵权源头,从根本上治理侵权行为。此外,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有助于销售商完善进货渠道管理,警示实施侵权行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要件:
主观要件-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
关于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
客观要件-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但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大量小商品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基于行业惯例、交易便捷性等因素,通常省略订立书面合同的步骤。当事人如被诉侵权,也难以提交相应的书面合同等证据。在实务中,“符合交易习惯”这一条件的尺度,既要避免过高的要求,一律要求被告应提供完整、正规的票据;也要避免过低的门槛,以免使“合法来源抗辩”成为逃避侵权制裁的手段。
合法来源抗辩不是不侵权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进行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支出,应当得到支持。
在电商平台繁荣发展的今天,销售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可以避免在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销售商在进货时应认真审核产品专利权权属信息和授权信息,控制好源头;留存正规进货证明、授权销售证明、来源于权利人的宣传资料等。如果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应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如自身确有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高效、快速地解决纠纷。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