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显著性是商标法上重要的概念,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显著性不是静态不变的,它随着商标的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也可以失而复得,因此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第38类的“今日头条”因其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成功存在。

以“天堂水,龙井茶”为口号的娃哈哈龙井绿茶,第32类的“龙井”经过无效宣告环节,评审应诉环节,最终还是因为显著性失去了该商标。

“龙井”作为一种描述性词汇,属于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若被娃哈哈公司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最终,“龍井”商标依旧被无效。

而阿里巴巴第35类的“双十一”经过一轮的无效宣告,撤销商品服务名称,撤销商品服务名称复审,还是成功存在,在第二轮的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商品服务名称,依然成功存在,现在已经在第三轮的无效宣告和撤销商品服务名称复审中......

对于“双十一”商标如何正确认定商标显著性、以及商标显著性对商标保护的影响问题,后续如何,静等。

商标显著性依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固有的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一般来说,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注册,描述性商标则需要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才能获准注册。

商标获权以后,使用行为就显得格外重要,决策者和管理者稍有疏忽,即可能导致商标显著性从有到无,退化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只有在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彰显商标使用人个性等基本功能时,商标才具有生命力。然而,随意使用甚至放任使用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在市场中逐渐丧失基本功能,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最终必将演变为行业通用名称。

商标显著性从无到有和从有到无,都是普通商标获权或维权原则的例外,而商标显著性从有到无再到有则尤为不寻常。

作为商标权人,按照核定商品服务项目、核定商标标识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最基本的前提。

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显著性贯穿了商标权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居于商标权的核心地位,就商标而言,得显著性者得天下,反之亦然。

同时,商标显著性不是静态不变的,它随着商标的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当然也可以失而复得。总之,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