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今天在京成立。该联盟由腾讯、新浪、乐视三家互联网公司共同倡导发起,由相关体育产业权利人和运营主体共同组成。
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旨在促进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体育赛事视频正版化,并将尝试构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联动机制和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在当天的2015互联网创新知识产权论坛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对联盟的成立表示祝贺。
据悉,《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发布。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到2025年体育产业总规模超过5万亿元。“互联网+体育”成为市场热点,互联网企业纷纷以赛事转播为切入点介入市场。2015年,腾讯斥资数亿美元与NBA达成合作,将作为未来5年NBA赛事中国地区直播和点播的官方授权平台。乐视、新浪也都投入巨资,购买体育赛事直播和点播的授权。
但是,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成为了摆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企服快车面,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欠缺,体育赛事相关的权利属性界定不清。另企服快车面,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带来的新型侵权盗版问题日益严重,也加大了立法、司法和执法的难度。这些原因导致投入巨额资金发展互联网体育产业的互联网公司正在面临着严重的侵权盗版威胁。
今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新浪诉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做出判决,对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属性作出了界定,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案被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
但是,对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仍然众说纷纭。无论是体育赛事画面是否可以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还是网络直播这种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何种权利,都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加强和完善体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体育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提出建议,首先是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将“视听作品”的形式予以确定,并明确其内容,在著作权权项中明确界定网络转播。
其次是体育行政管理与体育商业行为严格分开,规范体育赛事播放的授权行为,明确权利界限,尤其是互联网上的相关权利,避免一权多授,引发市场混乱与纠纷。此外,报告还建议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不侵权、不盗版。
今天成立的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将积极推进互联网体育赛事正版化进程,合力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同时联盟成员将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先许可后使用”的规则,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如发生纠纷能够互相配合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快速解决纠纷。(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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