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又称为实际投资人或匿名股东,是指那些实际出资设立公司或者认购公司股份的人,但在公司的正式记录中并不显示他们的名字。具体来说,这些实际出资人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其他官方文件中不会被记载为股东,取而代之的是别人的名字,即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通常会存在某种私下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
人们选择成为隐名股东的原因多样,可能包括规避法律限制、保护个人隐私、避免关联交易的嫌疑、或者因为自身条件(如国籍、信用状况等)不便公开露面等。然而,隐名股东的安排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纠纷,特别是在没有明确法律协议或者协议执行出现问题时。因此,处理隐名股东的相关事务通常需要谨慎的法律规划和专业指导。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企服快车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企服快车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签订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姓名、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隐名股东拟投资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主要经营范围;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诉讼或者仲裁管辖。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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