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末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3、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4、在发明专利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要将该专利申请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2)、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3)、在授予专利前,只作为实验的使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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