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46525号“惠子寿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独创的,具有显著独创性,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201856号“惠子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46525号“惠子寿司及图”商标:
惠子寿司
申请/注册号:2354652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
43类 餐饮住宿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丁照丽
商品/服务项目:自助餐馆(4301)、自助餐厅(4301)、饭店(4301)、快餐馆(4301)、咖啡馆(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餐厅(4301)、酒吧服务(4301)、备办宴席(4301)、餐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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