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DORISSA”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第13970090号“Doris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服装、连衣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是否涉及抢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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