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干公司)及王某等28人提起公诉。5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斯干公司罚金1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4万元;其余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到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将择日宣判。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
据了解,王某系斯干公司创始人之一,最初的“第一弹”主要发布番剧、漫画等内容。2019年下半年,在“第一弹”APP增设剧集板块,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并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同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王某任职期间,“第一弹”APP传播侵权影视剧集1.4万余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斯干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等28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各大影视、社区平台纷纷对影视资源开展清理。但是,有一些平台不仅没有对社区进行彻底清理,反而做起了“盗版生意”,擅自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有关部门对此类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对其他同业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版权生态。(侯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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