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创作的美术作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97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早在2013年已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多个类别,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扩展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创意来源、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杯、饮用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
\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8853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885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
21类 厨房洁具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吕良
商品/服务项目: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2102)、厨房用具(2101)、纸或塑料杯(2101)、制冰和冷饮的金属容器(2111)、饮用吸管(2105)、杯(2101)、饮用器皿(2105)、瓶(2101)、非纸制、非纺织品制杯盘垫(2101)、茶具(餐具)(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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