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莎迪服饰有限公司为索讨“圣.迪安(ST.DIAN)”商标转让款,起诉上海迪安娜实业公司、上海慧之谷服饰公司和浙江瑞安人张某,要求迪安娜公司支付拖欠转让款11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而慧之谷服饰公司和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诉请近日获得上海静安法院的支持。
莎迪服饰公司是圣·迪安商标的中国国内的独家代理公司,2005年10月23日,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签订一份《意向书》,约定以总计人民币220万元有偿转让与圣.迪安品牌有关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实际库存等于慧之谷服饰公司)。
依据上述协议意向书,双方在当天还签订了商标所有权转让、库存出售/卖断、固定资产转让和流动资产转让4份协议书。
2006年3月,莎迪服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迪安娜公司应予2006年2月28日付清转让金拖欠11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支付本金及违约金,而慧之谷公司和张某则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莎迪服饰公司与慧之谷服饰公司签署的意向书及另外4份协议书均系同一天所签订,从合同的内容看,双方转让的是圣·迪安品牌有关的经营范围,而该资产的转让主要涉及的是公司注册商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公司的库存等内容,据此法院认定上述意向书和4份协议书,均围绕着圣·迪安品牌资产转让所引起,不能就每份合同单列开来。
慧之谷服饰公司以54万元受让注册商标圣·迪安的国内经营所有权,该商标在国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我国法律保护圣·迪安商标在我国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迪安娜公司偿付莎迪服饰公司转让款11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慧之谷服饰公司和张某个人则对上述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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