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28576号“科美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介绍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装置、起重机、装卸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升降装置、装卸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科美”与引证商标“科美特”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7473号“科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74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
7类 机械设备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科美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卷扬机(0734)、升降机传动带(0734)、装卸设备(0734)、起重机(提升装置)(0734)、运输机(机器)(0734)、升降设备(0734)、千斤顶(机器)(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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