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980749号“胖胖爸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2281号“胖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胖胖爸爸”与引证商标“胖爸爸”仅一字之差,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果胶;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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