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销售行为,以及生产活动中的加工狡诈协议、建设工程的勘探与设计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承包,以及对财产的租赁处理等各类业务性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类文件;(2)涉及产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书据;(3)各种经营业务中需要用到的记载信息的营业账簿;(4)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书,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认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政府颁发的各项许可证及执照;(5)在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亲自认定后,属于应缴纳相关税费的其他的各项凭证。
法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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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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