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注册地点的选择,我们首先满足您客户/供应商的基本要求,保证商业往来正常进行,公司注册小编告诉您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交易方是否限定你的公司注册地点。
比如某几个地方的公司会被交易方列入黑名单,进不了他们的供应商系统,那你就不能选那几个国家注册。
2.交易方是否限定你的银行账户地点。
如果要求你的收款/付款账户是在英国的,而你注册的公司不能在英国开账户,白搭。
3.交易方是否需要你有税号。
比如和欧盟国家交易,亚马逊商户申请,多要求有欧盟VAT,你做个不是欧盟的公司不行,做了欧盟的公司没申请税号也不行。
4.针对中国,交易方是否要求你开中国发票/增票。
你做离岸公司根本开不出中国的发票,或者你做了只能开普票的中国公司而对方只要增票,大家感受下。
5.针对中国,交易方是否只能和你境内人民币交易,且必须走境内人民币公司账户不能现金的,那做离岸公司也是完全帮不上忙的。
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知识产权法》的法律。
其实,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因此,要找带书名号的《知识产权法》是找不到的。
知识产权”并非天生的,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国家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等公共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各类智力成果设定为创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
所以,人们的智力活动成果能否被承认为知识产权并受到保护,只能由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说了算。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
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
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
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
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
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
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济南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
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
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
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
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
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
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
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
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
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
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火神山”、“雷神山”、“中南山”等首批63件涉疫恶意济南商标注册申请。
本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其中“霍山”商标注册申请27件,“雷神山”商标注册申请24件,“中南山”商标注册申请3件,“方仓”商标注册申请3件,涉及41人,共23个商品和服务类别。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李文亮”恶意商标流行病标志注册申请44件,其中撤销8件,其余已得到控制,将依法予以驳回。
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验司注册,并已筛选出1500多个与新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
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依法驳回类似异常商标注册申请。
据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服务防疫和复工的同时,加强了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涉疫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依法对进入审查阶段的管制商标予以驳回。
比如,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市防疫一线医院的名称,是防疫期间舆论的焦点,也是全国人民团结抗疫的重要标志之一。
除霍山医院、雷山医院外,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申请人,依法予以驳回。
为有效保护真正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杜绝可能出现的以病毒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研究制定了防疫期间商标评审标准,依法打击与防疫有关的行为异常商标注册应用程序行为。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严格执行《商标法》和《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的若干规定》,严厉打击异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通报力度指导地方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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