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的朋友即使没有经历过公司注册这样的办理程序也是有所听说的,这个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如果不清楚办理细节的人员进行处理往往会耗费很多的人力和时间.公司注册代理机构表示这个手续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就包括了公司代码的办理工作,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讲一讲公司代码办理的流程,希望大家对此能有一个简单的认识.
公司代码不是在工商局办理的,而是需要我们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相应的办理,正常需要四个工作日的时间,当然如果办理的期间遇上了周末或者是法定的节假日时间就会延长,我们需要耐心等待,尽量不要去催促办理的相关部门,尤其如果我们是将这样的工作交给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我们一再催促对方可能会引起别人的反感,而且这个办理的时间并不是代理机构可以决定的,当然办理的时候需要将公司的相关资料都准备好,这样才能提高办理的效率。
好的商标名可谓是万里挑一。
想名字想到头疼,翻词典翻到手软。
商标取名还是无从下手?觅得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好名字怎么那么难?很多济南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禁区缺乏足够的认知,在商标的名字上不顾客观事实,总想搞个大新闻,最终导致了商标注册以被驳回,浪费时间浪费钱。
1.谁出名就注册谁的名通过抢注名人注册成自己的商标是很多投机客都会做的一件事,利用名人的效应来蹭热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曝光率,或者是单单注册一个商标,轻轻松松翻个几百倍。
我们熟悉的很多名人,比如文学领域的莫言、科学领域的屠呦呦、体育领域的易建联、音乐领域的郎朗等等都曾被抢注过商标。
然而商标法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要防止市场竞争者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最高院出台的新规再次明确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此,即使注册也会被驳回!
2.跟“国”字号搭搭边有些商标的申请人为了追求商标名气的高大上,就特别想和国家的重要机构搭上关系。
比如注册故宫、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等来凸显商标的重量级别,还有的以“国”字辈来彰显品牌的认可度,为自己的品牌增加神秘感和权力感。
“国酒”、“国酿”这样是绝对不能通过商标的审查的,“国酒茅台”的商标就一直未被审查通过。
法律具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具有政治意义的名称或图案等,这些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商标,就算提交一万年,也是一个被驳回的结果!
3.山寨大牌商标卖货我们日常生活中稍不留心就有可能着了李鬼的道儿,周住牌洗衣粉、十个核桃、四粮液、雷碧等,鱼目混珠,防不胜防。
山寨、傍名牌、擦边球的商标注册是一种混淆公众的不良行为,更是一种侵权行为。
虽然我们在市面上会看到很多的山寨品牌扰乱视听,所以现在很多大品牌已经将一些有可能被山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也就是防御性商标,比如大白兔集团还注册了“大灰兔”、“大花兔”,可口可乐注册了“雷碧”、娃哈哈注册了“娃娃哈”等,来为自己保驾企服快车。
4.为出名低俗恶搞最后这种情况比较辣眼睛,为了出名提高品牌的曝光度,有的商标申请人选择剑走偏锋,坚持将个性进行到底。
只要能吸引人,什么“败家女”、“潘金莲”、“王八蛋”、“草泥马”等等都敢拿来试一试。
无疑,这种词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汇,容易对人、社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官方坚决抵制的,稍有触及驳回没商量。
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品牌标识,不仅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体现着相应的文化内涵。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与合理,我国的《商标法》特别规定了商标注册标准,还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多种情形。
怎么样,你觉得还有哪些雷区呢?
济南商标注册不要尝试触碰哪些底线?商标注册对于所有企业与群众来说无疑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东西。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头戏,商标注册也是非常严谨的,但是偏偏就是在这个严谨的问题面前,有很多人选择了不严谨的做法。
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说说商标注册不要尝试触碰哪些底线?
“列举以下案例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淄川分局近日根据上级转办投诉函,依法对经营户吴某侵犯美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查处。
8月2日,淄川分局接到上级转办函。
函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美陶陶瓷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反映淄川区某陶瓷城一商铺侵犯其美陶注册商标专用权。
淄川分局经过对该商铺调查,发现当事人吴某在经营瓷砖活动中,存在侵权嫌疑,并于8月29日立案调查。
提醒,有效的利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与熟知法律并且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去做的。
我们不可以为了一己私利而去侵犯别人的权益,更不能侵犯法律的神圣边界。
就直接侵犯济南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
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
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
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
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
《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
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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