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那么,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下面请看构卓企服的小编详细介绍。
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与在先注册商标相似:如果异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且可能导致混淆,这是最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
(2)与驰名商标的相似性:如果异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3)恶意申请:如果可以证明异议商标的申请是恶意的,例如申请人是该公司前雇员或有仿制驰名商标的历史等,商标局可能接受这一异议请求。
(4)存在版权保护:如果异议方可以提供版权证据,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登记记录,商标局可能接受这一异议理由。
(5)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商标不具显著性,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都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异议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7)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这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8)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如果商标中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9)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可以证明异议商标的申请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这也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以上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提出,以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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