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使用时留下证据主要是为了避免以商标纠纷而作为证明存在的,所以商标在使用中是要留下使用证据的。
下面是会用到商标使用证据的部分情况:
1、商标撤三
为什么会一直强调注册人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要尽快使用呢?因为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有人对你的注册商标提出撤三时,那么就需要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三年不使用都会被人提出撤三,而是针对于那种别人想要该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注册了,那么对方就只能通过撤三尝试将该注册商标撤销。
2、驳回复审
商标被驳回也是常有的事情,毕竟现在商标注册量剧增,商标资源越来越少了,可注册的商标也越来越少了。
而在商标驳回中,对于那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可以大大提高复审的成功率。
虽然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但是如果是经过企业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的,公众可以通过该标志识别经营者,那么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申请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在企业的使用下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3、同日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有两个及以上申请人,那么商标局会要求各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如果大家都有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大家都没有使用过商标,那么就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所以说,如果我们和他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的使用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能够证明自己越早使用该商标,从而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大家可能觉得不会那么巧就有人跟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事实就是这样,商标注册量剧增,出现同日申请的现象已经是常有的事情了,而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就能决定你是否有机会继续申请。
构卓企服提醒您:意义上的使用证据,是三位一体的,即商标+使用时间+商品,具体来说,所提供的使用证据要能体现出:
什么商标在什么时间用在了什么商品上,此三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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