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销售假酒涉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曹某某通过中间商贺某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订购灌装低价“五粮液、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等品牌白酒,并在海西茫崖地区从其商店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5373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某处查获上述“品牌”白酒共计528瓶,经鉴定,均为假冒白酒。同案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金额累计达到105245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曹某某明知是假酒却依然大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此案的审理彰显了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坚持为人民服务,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强力铲断了假冒白酒的销售链条,有力打击了假酒伸向市场的触须,切实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为持续净化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坚实的司法力量。
温馨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注册商标,是企业无形财产的一部分,制假、售假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卖家要诚信经营,采购正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买家要选择官方渠道购买正品,多方比较产品质量,消费者也要学会维权索赔损失,切勿上当受骗,用“真”价买了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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