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出口企业业务也呈现多元化,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加工再出口等业务模式越来越多。实务中,经常会受理此类问题:
外购货物出口能不能退税?本周我们将围绕此类业务为大家答疑解惑。咱们首先引入视同自产的概念,啥叫视同自产?即这个货物不是我司生产的,我可以视同货物是我司生产的。一旦符合退税政策中视同自产的要求,是可以退税的哦,主要政策文件依据为“财税〔2012〕39号附件4”。
政策中明确,企业想要符合视同自产,必须无下列行为: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实务中,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的情形有多种,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视同自产。
问题1:如果外购的是工具或零部件,可以申报退税吗?
回答:那要看是否符合配套出口的情形,符合也可以退税哦,具体我们来政策规定: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申报退税。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申报退税时,业务类型要选择“STZC-03 视同-配套出口”。
问题2:我公司是委外加工货物出口,可以申报退税吗?
回答:如果委托加工货物能同时符合3个条件,可以视同自产退税,具体是: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退税申报时,记得业务类型要选择STZC-05 视同-委托加工”。
提醒:企业需要特别关注条件一,企业对照看,若企业已不具备生产能力,或是不再生产出口货物,则委托加工的货物出口,是不能视同自产退税的。那企业说如果我想享受退税,我该怎么办呢,这里2个小建议给到企业做为参考:
1、若企业继续有生产业务,可考虑设立一家外贸公司,外发加工后收回再出口,可退税。
2、若企业不再加工生产,可考虑变更企业类型为外贸企业,同上则也可以享受退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