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附本。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7号)规定: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现在的问题是:税务部门如何认定纳税人是应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又如何确认纳税人是临时经营。
这个问题似乎应该由工商部门来解决,税务部门只能认定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
如果依据这条规定办理日常业务,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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