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需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符合下述条件且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中介机构,可向罗湖区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于8月30日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登陆“**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未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停止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调整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拒不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于8月30日前停止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删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需调整经营范围。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于8月30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删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