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一些企业在商品商标标识上以产地名称作为筒品名称,或用不适当的方法渲染产地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消费者,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8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发布了《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原产地名称问题,作了如下规凡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①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颁布的行政区划名称.②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③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产地是泸州,即应标明"泸州市";产地是绵竹,即应标明"绵竹县";产地是洋河,即应标明"洋河镇".不得只称"泸州"、"绵竹"、"洋河"字样.④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标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⑤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为了保护名牌白酒,198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在13家名白酒酒厂座谈会上指出,鉴于目前名酒的瓶贴除原有商标部分外,其他部分有的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因此,这次会议对保护名酒商标制定了以下办法:
一是十三家(即贵州省茅台酒厂、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遵义市董酒厂、古蔺县郎酒厂、四川省泸州曲酒厂四川省成都酒厂、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江苏省洋河酒厂、江苏省双沟酒厂、毫县古井酒厂、武汉市武汉酒厂和陕西省西风厂)名白酒厂获金奖的瓶贴(实际使用图样)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应以1984年国家颁布获金奖酒的商标名称范围.为了便于区别,以在报纸上公布获金奖的商标图样和这次会议确定作为商标注册的瓶贴图样为准.二是优质标记不能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已在瓶贴图样上使用的应剔除.在实际使用时可以保留,但不属于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新注册的商标和瓶贴(除出口商品外),不再保留双重商标.一个瓶贴只准使用一个商标名称.
这些规定,有效地防止使用商标中的混乱现象及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推动酒类商品的发展,维护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