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之第七十七条款明定,若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以下任一条件下侵犯专利给权利所有者造成损失时,则可以享受法律保护: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合法使用权、许诺销售或出售未经过专利权所有者批准的制造及销售专利侵权的产品。
如能提供此类产品的合法来源相关证据,那么侵权方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企服快车为了制止侵权行动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此类保护条款中并不涉及免赔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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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能够免责的情况包括: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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