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强化网络直播相关主体行为规范及风险防范,推动直播营销平台服务监管水平提升,维护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发布《网络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下称《防范指引》)及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提高审判质效
伴随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相关矛盾纠纷愈发显现,亟需加强法治化治理。
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共审结直播领域纠纷700余件,其中5起案件获评国家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官家辉表示,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法院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首先,坚持包容审慎,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衡平功能和规则驱动作用,坚持规范与创新并重,给予数字技术新发展、新应用充分的培植和成长空间,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其次,该院坚持规范引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功能作用。
坚持以裁判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通过培树一批具有填补空白、树立规则、先导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助力直播行业成长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再次,坚持创新驱动,推进纠纷预防和高效化解。
秉持“抓前端、治未病”为导向的互联网治理新模式,将个案实质性化解、类案源头性疏导延伸到全领域的网络社会规律性治理,持续深化技术赋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最后,该院坚持协同共治,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力量。
积极探索与行政监管部门、高校、平台等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新模式,强化横向联合,着力纵深发展,推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司法融合,更好促进网络社会法治化治理。
提供精准指引
为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防范指引》。
《防范指引》主要包含网络直播主体、直播内容和数据、涉网知识产权问题、保护机制建设、社会协同治理等内容,重点针对直播业态发展过程中无形财产保护、数据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等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防范指引》指出,鼓励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创作和发布具有独创性的直播内容,根据具体的合作模式确定著作权归属并加以保护。
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策划搭建新型直播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所带来的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此外,《防范指引》提醒,主播在直播中应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恶意比较、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诱导、煽动直播间在线观众通过评论、弹幕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发布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防范指引》提示,平台应建立健全包括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纠纷解决机制、信用评价机制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设立清晰、便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流程,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较差、被投诉次数较多的商户或主播,依据平台规则给予警告或惩戒。
《防范指引》指出,应拓宽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覆盖面,提升公众和消费者的法治意识,围绕电商行业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互通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参与直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
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发布了服务保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涵盖直播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数据造假侵权、智能机器人直播等领域。
在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汪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旗下经营两款直播平台,在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获得其所打赏礼物价款的一定倍数返还金额作为中奖奖励。
汪某系原告前运营总监,在职期间利用自身账号权限,分析后台数据进行刷奖,离职以后入职相同行业的另一平台公司,继续通过他人账号登录后台进行刷奖。
原告诉称,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平台注册用户充值大幅减少,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汪某赔偿损失390万元。
法院考虑汪某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因素,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遂以获利金额200万元为赔偿基数,以侵权获利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决汪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宣判后,汪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界定了企业后台用户行为数据的权益基础和价值内涵,为以商业秘密路径保护数据提供了研究样本。
在杭州某创意公司与海口某公司、徐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杭州某创意公司是潮玩IP“Dora拒绝定义系列”著作权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抖音、闲鱼等账号上传录制有被控侵权产品的视频。
针对该行为,杭州某创意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若再次侵权,则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100万元。
但二被告在其抖音账号上以直播销售的形式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杭州某创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2万元。
二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系正品,且有合法来源,杭州某创意公司本次未进行实际购买,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著作权侵权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杭州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2万元。
宣判后,海口某公司、徐某某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在证据认定上创新性地根据直播销售的特点和商品差异,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适应了直播销售模式下商品流转的特殊性,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业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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