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称,在“抖音短视频”起诉“伙拍短视频”一案中,被控侵权的短视频上未显示抖音和用户ID水印,被告方必然实施了消除水印的行为,存在破坏原告相关技术措施的故意,此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但是,上述水印的性质并不是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措施”,即并不是防止未经许可接触、利用作品的措施。
从公众的视角看,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其中用户ID水印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平台水印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已成为短视频行业的行业惯例。
在互联网愈发普及、传播对于著作权日益重要的今天,水印作为一种技术呈现,无论体现为权利管理信息,或者是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等属性,既在应用层面,又在管理层面,都有值得进一步研究与规范的现实价值。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版权局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其次,采用浮水印技术时应同时将相应识别技术作为配套,不能因单独一项技术的应用而过分地加重平台企业识别的负担。
再次,要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比如以添加用户名水印替代用户ID号水印,作为制作者的署名;表示传播者信息的水印,应足以与权利归属的水印相区分。
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抖音”诉“伙拍”一案,自受理以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确立了短视频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的裁判规则。此次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上述司法建议于1月11日电子送达至北京市版权局,纸质版一并邮寄。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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