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新修订《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如何落实《著作权法》新规定,做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修订工作,成为司法界、学术界及版权产业界都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社会服务处处长、二级巡视员许炜表示,当前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
必须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关切,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积极有力的法治保障。
著作权法基本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建议,建筑作品的定义可以修改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以及体现该建筑物、构筑物外观造型的设计图、效果图等图形和模型。
模型作品的定义可以修改为根据地理地形、物体、人体或动物的形状和结构制成的立体科学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已将演出单位从“表演者”的定义中删除,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删除演出单位。
建议表演的范围从作品拓展到民间艺术表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表示,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假冒侵权相关的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性质;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适用;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对于追播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表示,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占比过高,次先顺位不明朗,案例的赔偿额大多远远无法填平损害,建议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侵权赔偿规则,细化侵权赔偿的适用标准,加强侵权惩处的力度。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版权保护提出新挑战
新技术、新应用不仅大大降低了著作权的使用成本,也使得信息传播更加快捷,权利人的利益诉求更加复杂。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许炜表示,必须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为著作权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是否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在当前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除拟制情形外,法律仅认可人类的智力成果受到保护,作者只能是自然人,也只有自然人可以创作作品,ChatGPT和其他人工智能软件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建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属进一步明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认为,对于机器学习的数据挖掘如果能带来正向的社会进步,在机器学习的前端应该给予便利,如果符合人类的智力成果,应该给予版权保护,但也不能给全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给予有限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秦元明表示,无论是凭借新的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运用的新方式,还是运用新的技术创造出新的客体形态,在法律没有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不宜通过司法裁判一概认定属于著作权人,更不应当通过司法裁判创设新的著作权权利类型及权项内容。
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明晰数据司法保护规则
中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数据的基础战略地位已经形成,数据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数据产业和数据资源的现实交易的迅速发展,因数据收集、处理、利用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对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和商业交易法律关系予以法律保护的需求迫切,明晰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和标准迫在眉睫。
人工智能的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必然要用大量数据和资源让其学习和训练,李明德表示,对于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的规定,应当强调非商业性使用。
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商业性数据挖掘分析、使用,应该认为属于侵权。
秦元明表示,新技术对版权司法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新的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运用的新方式,主要涉及权利类型认定问题,其中也涉及新技术取证问题;另一个是运用新的技术创造出新的客体形态法律属性认定问题,主要是作品类型认定问题,包括数据产权问题。
秦元明表示,数据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数据共享的前提是对数据权益加大保护力度。
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只有加强对数据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对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权利主体进行激励,推动数据产业更新升级和商业创新,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产权配置作用。
平台应当为“算法推荐”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当前我国对算法技术的规制和治理尚处于初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中,法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作出明确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表示,平台应当在算法技术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是通过点击率、点赞数、内容分发等数据可以推断热度高的视频,甚至是爆款;核心用户(如平台认证的大V、KOL、头牌主播等)发布的内容;较新的电影、电视剧、网络游戏、书籍著作(视频时长较长、文学创作字数较多)等需要付费才能欣赏的内容;以及有不良记录用户发布的内容、遭到反复侵权内容、“专业侵权”网站内容。
徐俊表示,算法会根据用户浏览偏好和既往阅读习惯产生各项数据,网络平台会调整内容分析与用户推荐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指标与比重。
平台应在用户粘性和流量倾斜之间寻求平衡,平台不能以算法推荐技术作为当然免责的抗辩事由,还要为其算法推荐的流量倾斜的具体样态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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