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音乐作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除了流媒体平台,短视频、直播平台,以及线上KTV、智能硬件等都大量使用音乐作品,但音乐权利人从这些新兴市场获得的版权回报却并不多。
“特别是短视频和直播,对音乐的使用量非常大,而对音乐版权的付费比例却非常低。”近日,在杭州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上,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直言音乐人的窘境,并提出希望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帮助音乐公司进行音乐作品的统一管理、授权,系统解决直播等行业音乐正版化难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经过多年努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中国特色版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今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9月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则明确提出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备受业界关注。
如何支持、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业界探讨。
如何进行支持与监管?
如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从单纯的收费分配机制发展到多功能版权保护机制,法律规制逐步精细化。
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看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何进行收费是重点。
“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我认为要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并在适当的领域引入强制集体管理,比如卡拉OK领域,同时建立一个所有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共同使用的在线管理系统等。
在加强监管方面,应建立透明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权利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科学高效的版权纠纷解决机制、机构等。”林秀芹在论坛上表示,要科学落实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比如使用费费率,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有所作为,同时对标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充分保障会员的权利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司法审判方面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工作,为规范卡拉OK行业推出多项有效措施,推动在浙江建立卡拉OK健康的版权秩序和良好生态,形成了“浙江经验”。
对于如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建议,应尽快修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条例,因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作者、制作者获酬权都做了相应修改,这样的修订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使已趋于正常的KTV著作权市场秩序受到冲击。
相应著作权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让集体管理组织的数据更细致、精准。
其实,多年来,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创新,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
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联合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也是对其他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论坛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百家娱乐行业协会签约,并向10家音乐厂牌颁发卡拉OK音乐版权贡献奖。
据悉,截至9月30日,音集协与代表文化娱乐行业的134家行业协会及团体进行了集体签约及合作,协议总金额突破3.95亿元。
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面,与作品使用者进行集体签约,给权利人带来便利。
在刘鑫看来,音集协在KTV领域的全曲库授权模式值得直播领域借鉴,他希望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和平台方谈判建立音乐作品使用收费规则,这对推动直播行业音乐正版化非常有意义。
能否进行延伸或强制管理?
那么,如何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许多业界人士提及了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与强制集体管理。
其实,在我国,关于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与强制集体管理,一直备受争议。
此次,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将对音乐产业及集体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这涉及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范围以及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现,而录音制品获酬权应用场景非常多,如果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则无法向行为的实施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表示。
那么,如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这项权利呢?王迁介绍,国外大致有两种模式:
一是强制集体管理,即权利人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这项权利;第二种是延伸集体管理,即以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量为基础,如果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代表性标准,那么该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代表非会员来行使他们的权利。
在国际上,对于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采用强制集体管理机制的国家较多,如法国。
至于我国将采用哪一种集体管理形式,王迁认为需要探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现必须有赖于集体管理”。
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方面,我国目前是自愿性集体管理。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安则认为,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落实如果没有强制集体管理,可能会导致两种消极现象:
一是使用者在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后仍需找到非会员缴费,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不能体现集体管理组织的效率优势;二是使用者在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后,无法精准找到非会员权利人,进而形成对非会员的侵权。
强制集体管理能有效弥补上述缺陷,由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统一收取费用并进行分配,这样既降低使用者侵权风险,又保证了权利人的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建立强制集体管理制度,部分学者对强制集体管理持谨慎的态度。
正如赵志安所言,建立强制集体管理制度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包括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强化权利人的监督权、强化对使用者保护,如此,才能让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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