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知识和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两种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在解决版权纠纷的实践过程中,仲裁有着相当多的优势。
保障合法权益 版权纠纷需多元解决机制
版权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每个人、每个独立的法律主体,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的创作者和生产者,也可能成为版权的传播者和使用者。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版权传播运用的渠道及形式日趋多元化,侵权与被侵权可能在有意或无意中发生,各种违约行为也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所不能承受的后果。
根据公开数据查询,2018年至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7.67万件,其中版权案件172.25万件,约占知识产权案件的66.8%。
针对版权纠纷数量大、增长速度快的特点,从如何更加妥善化解纠纷的角度看,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版权业界,无论是纠纷的最终裁判机构还是纠纷当事人,都有共同的期盼,即希望构建起成本低、速度快、效力足、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版权息诉止争的新机制。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坚持法治保障,严格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中对仲裁作出了专门要求。
以知识产权仲裁工作为例,今年11月4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武汉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专家研讨会,重点研究对《指导意见》的修改完善意见。
可以看到,业界普遍认为,当前版权争议现状需要更加多元的解决机制。
多重优势兼具 仲裁有效助力解决版权争议
事实上,仲裁在版权争议解决中具有多方面优势。
首先,仲裁是约定管辖,其解决争议成本较低。
仲裁不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未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受理机构。
仲裁实行约定管辖制度,十分有利于企业控制争议解决成本。
其次,仲裁一裁终局,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业界常说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武汉仲裁委员会案件程序为例,仲裁的简易程序为2个月,普通程序为4个月,当事人能够快速拿到裁决书或调解书,快速进入自动履行环节或者强制执行环节,避免程序过于冗长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
再次,专家仲裁也可以体现裁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版权仲裁员是版权行业和法律领域的专家。
版权合同纠纷,仲裁当事人可以选定熟悉版权知识的仲裁员作为边裁,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熟悉版权行业的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双方如果达成合意也可以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充分体现专家仲裁特色,确保一裁终局制度下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仲裁不公开审理,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优势。
这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此外,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程序上更简便灵活。
仲裁倡导和谐仲裁理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得到充分尊重。
例如,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庭,选择开庭时间,选择是否调解,选择是否希望与仲裁庭依法进行交流。
仲裁员都是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可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实现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赢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仲裁费分担原则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和维护。
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胜诉方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72个国家得到强制执行。
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可以在172个缔约国法院得到执行。
多种尝试落地 版权仲裁工作迈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版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近几年来,湖北版权主管部门加强与司法、仲裁机关交流合作,充分依靠学术界、产业界支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创造性开展版权领域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调解、仲裁等相结合的版权保护工作。
武汉仲裁委员会坚持发挥仲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治服务和保障作用,秉持“公正、廉洁、专业、高效”原则,努力打造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和智能化的一流仲裁机构,受案量和标的额在全国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案件裁决正确率在99%以上,连续三次蝉联“全国十佳仲裁机构”。
2024年7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驻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仲裁庭正式组建,这是全国首家版权仲裁庭,目前已经有版权企业开始通过版权仲裁庭的绿色服务通道来解决争议。
下一步,版权仲裁庭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裁判规则,在打造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方面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质生产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
版权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下,也会产生新的法律形态,衍生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数字经济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7月2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数字经济仲裁院正式设立,主要有7项职能:
依法受理和审理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数字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开展数字经济领域民商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仲裁服务宣传推广工作;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仲裁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数字经济仲裁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数字经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其他相关工作职责。因此,数字经济仲裁院也高度关注新质生产力下版权权益的保护、争议的解决。
今年,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版权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充分发挥版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作用、人民法院的引导保障作用、相关组织的专业调解作用,强化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通过调解解决版权纠纷的意识,依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营商环境。
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对于版权仲裁法治服务和保障工作有多方面期待。
未来,也将助力版权企业运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协同版权主管部门建设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支持版权行业协会建设“调解+仲裁”工作机制,联合人民法院建设“诉讼+仲裁”工作机制,让仲裁在解决版权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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